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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亲家庭应该如何完善对孩子的教育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5-09-18 14:31)    点击:177

单亲家庭应该如何完善对孩子的教育?

  实证研究证实,青少年罪犯与父母的联系没有正常少年密切,青少年如果与父母的感情联系受到削弱,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就增加,若与父母的联系加强,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就会降低。究其原因在于父母家庭在青少年成长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。父母和青少年之间的感情联系是传递父母的理想和期望的桥梁,如果与父母疏远,青少年就不能感受到道德准则,无法束缚青少年生物特性的一面。

 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,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,家庭教育的好坏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教育,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。单亲父母在教育子女时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:

  一、不要无原则地迁就、溺爱。这样的结果常常导致孩子处处以我为中心,自私、专横和任性,缺乏同情心和责任感,不懂得尊重他人,往往瞧不起含辛如苦养育他们的父母。

  二、要培养孩子的独立意识。不能对孩子的生活包办代替,使孩子从小就养成衣来伸手、饭来张口的习惯,应促其独立,亲自去体验一些生活中必不可少的“风险”。

  三、忌简单粗暴,与特殊照顾和过度保护走两个极端,要注意正确引导。

  四、让孩子参与社会活动,参与社会活动,要主动与人交往,培养健康、开朗乐观的性格。避免因单亲而内向、忧郁等。

  立法对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存在哪些缺陷?

  一是未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为制度设计的指导性原则。我国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、 监护和探望的制度是本着从维护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设计的,但缺乏子女利益最大的原则性指引,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对子女利益保护判断标准不一致的情况,不利于法律体系化和司法统一。

  二是立法中尚存在一些体现 “父母本位”的立法。我国当前立法关于探望权制度的设计,仅规定子女为被探望的对象,未体现子女在探望权中的主体地位;仅规定探望权为父母权利,未体现出探望子女也是父母之义务等等。

  三是有些规定过于原则,实践中难以把握,需要立法作进一步细化规定。比如,关于监护权,虽然根据我国《婚姻法》规定,夫妻离婚,但双方都对未成年子女就履行权利义务,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。但实际父母离婚,未成年子女不能同时与父母居住,导致父母对其监护权的行使有很大的不同,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。再比如抚养费的给付标准,给付方式,以及执行上均存在一些缺陷,特别是执行上。我国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规定,法院可以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人强制执行,但是如何强制执行,却没有具体规定,对那些下落不明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也无能为力,致使裁决不能落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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